一、、適用范圍
適用于汽車制造、船舶制造等運輸設備制造、家具制造、卷材制造、金屬制品、通用設備制造、專用設備制造、塑料制品、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、計算機、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等行業的工業涂裝工序。
二、、主要生產工藝及產排污環節
工業涂裝行業 VOCs 主要來源于 VOCs 物料(涂料、固化劑、稀釋劑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)的儲存、輸送及使用過程,使用過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業:
調配(混合、攪拌等);
涂裝(噴涂、浸涂、淋涂、輥涂、刷涂、涂布等);
粘結(涂膠、熱壓、復合、貼合等);
干燥(烘干、風干、晾干等);
清洗(浸洗、噴洗、淋洗、沖洗、擦洗等)。
三、檢查要點
現場按照源項開展檢查,包括原輔料環節、涉VOCs 無組織排放環節、涉 VOCs 有組織排放環節和臺賬環節。
1. VOCs 含量限值及VOCs 物料判別
(1)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 含量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VOCs 含量限值標準(主要通過資料檢查)
企業使用的涂料、固化劑、稀釋劑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含 VOCs 原輔材料應符合國家或地方VOCs 含量限值標準(國家相關標準見表 3-2);工業涂裝企業應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。
VOCs 含量需根據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測定,檢測報告應由具有 CMA和 CNAS 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。如無規范的檢測報告,可通過各原輔材料包裝桶或規范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(MSDS)等資料上的各VOCs 物質含量,結合原輔材料在施工(即用)狀態下的施工配比判斷,施工配比可通過查閱產品說明書等方式獲取。VOCs 含量也可通過現場采樣,經第三方實驗室分析確定。
(2)VOCs 物料的判別(主要通過資料檢查)
根據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—2019),VOCs物料為VOCs質量占比大于等于 10% 的物料,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。
在實際生產中,因不同工藝環節進出料的變化,物料VOCs 含量在不同工藝環節是不同的,需按工序逐一核實是否屬于 VOCs 物料(VOCs 質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 10%)。
物料的VOCs 質量占比需根據國家相關標準(見表 3-2)進行測定,檢測報告應由具有 CMA 和 CNAS 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。如無規范的檢測報告,可通過各原輔材料包裝桶或規范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(MSDS)等資料上的各VOCs 物質含量,結合原輔材料在施工(即用)狀態下的施工配比判斷,施工配比可通過查閱產品說明書等方式獲取。VOCs質量占比也可通過現場采樣,經第三方實驗室分析確定。
2. VOCs 物料的儲存與輸送
(1)VOCs 物料的儲存是否密閉(需現場檢查)
根據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—2019),VOCs物料應儲存于密閉的容器、包裝袋、儲罐、儲庫、料倉中。逐一檢查企業盛裝VOCs 物料(涂料、固化劑、稀釋劑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)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是否加蓋、封口,保持密閉;盛裝過VOCs 物料的廢包裝容器是否加蓋密閉;盛裝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是否存放于室內,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、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用場地;VOCs 物料儲庫、料倉是否為密閉空間[即利用完整的圍護結構將VOCs 物料與周圍空間阻隔所形成的封閉區域或封閉式建筑物,除人員、車輛、設備、物料進出時,以及依法設立的排氣筒、通風口外,門窗及其他開口(孔)部位隨時保持關閉狀態];含VOCs 廢料(渣、液)的儲存是否滿足上述要求。
(2)涉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過程是否密閉(需現場檢查)
根據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—2019),液態VOCs 物料應采用密閉管道輸送,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液態VOCs 物料時,應采用密閉容器、罐車;粉狀、粒狀VOCs 物料應采用氣力輸送設備、管狀帶式輸送機、螺旋輸送機等密閉輸送方式,或者采用密閉的包裝袋、容器或罐車進行物料轉移。逐一檢查各VOCs 物料以及含VOCs 廢料(渣、液)的轉移和輸送是否滿足上述要求。涉 VOCs 物料密閉轉移和輸送示例見圖 3-3。
3. 涉VOCs 無組織排放
(1)各施工狀態下VOCs 質量占比≥10% 的VOCs 物料使用過程廢氣是否收集(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)
根據《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》(GB 37822—2019),VOCs質量占比≥10%含 VOCs 產品,其使用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,廢氣應排至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;無法密閉的,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,廢氣應排至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。
逐一檢查企業施工(即用)狀態下VOCs 質量占比≥10% 的VOCs物料(涂料、固化劑、稀釋劑、膠粘劑、清洗劑等)調配、涂裝、粘結、干燥、清洗等使用過程是否滿足上述要求。部分VOCs 物料使用過程見圖 3-4。
(2)廢氣收集設施效果是否滿足要求(需現場檢查)
VOCs 廢氣收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;采用外部集氣罩的,距集氣罩開口面***遠處的VOCs 無組織排放位置,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.3 m/s;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密閉、無破損。逐一檢查各環節VOCs 廢氣收集系統是否滿足上述要求。局部集氣罩控制風速的測量位置
示意見圖3-5。
(3)廢水集輸系統是否符合規定(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)
對于工藝過程排放的含VOCs 廢水,集輸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:①采用密閉管道輸送,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;②采用溝渠輸送,如敞開液面上方 100 mm 處 VOCs 檢測濃度≥200 μmol/mol (重點地區為 100 μmol/mol),加蓋密閉,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。檢查廢水集輸系統是否滿足上述要求,或可提供監測報告等證明敞開液面上方 100 mm 處 VOCs 檢測濃度<200 μmol/mol(重點地區為 100 μmol/mol)。
(4)廢水儲存、處理設施是否符合規定(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)
含 VOCs 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方 100 mm 處 VOCs 檢測濃度≥200 μmol/mol(重點地區為 100 μmol/mol),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:
①采用浮動頂蓋;②采用固定頂蓋,收集廢氣至 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;③其他等效措施。檢查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是否滿足上述要求,或可提供監測報告等證明敞開液面上方 100 mm 處 VOCs 檢測濃度< 200 μmol/mol (重點地區為 100 μmol/mol)。
4. 涉 VOCs 有組織排放
VOCs 無組織廢氣收集后轉變為有組織排放,執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2 個方面:
一是排放濃度控制。VOCs 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有組織排放口主要污染物排放應符合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GB 16297—1996)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、地方標準的規定。
二是處理效率要求。GB 37822—2019 規定:收集的廢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≥3 kg/h 時,應配置 VOCs 處理設施,處理效率不應低于 80%;對于重點地區,收集的廢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≥2 kg/h 時,應配置VOCs 處理設施,處理效率不應低于 80%;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。
四、基于以上要求,現場開展如下檢查:
(1)排放濃度是否達標(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)
根據監測報告、在線監測、現場檢測等方式,判斷對應排氣筒的各項大氣污染物是否符合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(GB 16297—1996)或相關行業排放標準、地方標準的規定。GB 16297—1996 部分污染物限值見表 3-4。
檢查時還應關注排氣筒是否有旁路稀釋排放或直接排放。
(2)是否安裝治理設施及其去除效率是否達標(資料檢查和現場檢查
相結合)
現場逐一檢查 VOCs 物料調配、涂裝、粘結、干燥、清洗等所有使用過程以及采用固定頂蓋的含 VOCs 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收集的廢氣是否滿足上述要求。
VOCs 治理設施的去除效率可根據監測報告、在線監測、現場檢測等方式判斷;如監測報告未直接提供去除效率,可根據監測報告進、出口風量和濃度進行計算。
收集的廢氣 NMHC 初始排放速率可根據監測報告、在線監測、現場檢測等方式判斷;如監測報告未直接提供 NMHC 排放速率,可根據監測報告風量和濃度的乘積計算。
(3)治理設施與生產設施是否同步運行(需現場檢查)
現場可通過“視頻監控治理設施”“單獨安裝治理設施電表”“用能監控治理設施”“DCS 系統”“在線監測系統”等方式判斷治理設施的同步運行率。
(4)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(需現場檢查)
現場檢查企業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,相關運行參數可參照治理設施技術規范或廠家設計維護手冊,檢查要點可參考附表。
(5)治理設施是否安裝在線監測設施并聯網驗收(需現場檢查)
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、排污許可證有明確要求的企業,主要排污口應安裝在線監測設施,并與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。
5. 臺賬記錄情況
(1)是否建立臺賬記錄(主要通過資料檢查)
檢查企業是否建立生產信息、含VOCs 原輔材料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三個重點環節的臺賬記錄。
(2)臺賬記錄是否規范(主要通過資料檢查)
對照表 3-5 檢查企業臺賬是否完整,內容是否齊全,記錄是否規范。